上海修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新增了这些

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栾晓娜阅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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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了解到,修订后的《细则》增加了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要求、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并进一步规范了信用惩戒相关工作。

  据介绍,上海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批转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有效期已届满。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经会同市发改委、市规资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区认真研究,现完成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并报请市政 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本次修订,总体维持了《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重点是根据当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原文件中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增加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要求。2018年开始实施的本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供后管理上与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房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沪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不得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购房后五年内如需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组织分配供应区的住房保障机构;五年后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得购买政 府产权份额或上市转让,但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房个人份额转让给其他非沪籍对象。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完善了上述内容要求。

  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要求,本市已将共有产权保障房行政处罚事项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为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基础上,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试行)》(沪城管规〔2020〕3号),进一步细化了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相关行政处罚主体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并在联合发文单位中增加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用惩戒相关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需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 中 央、国 务 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根据上述要求,将相关信用惩戒内容修改为“购房人、同住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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