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并不等于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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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拆迁中,时常有被拆迁人把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混为一谈,认为临时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类型之一,甚至因为这样的认知,在个别拆迁方“以拆违代拆迁”时,被拆迁方三言两语地糊弄住,默认了临时建筑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更别提去主张补偿。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建筑也可以合法存在。

        哪些临时建筑可合法存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项目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没有超期使用土地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临时建筑。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还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报批前,得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很多的步骤和程序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走,但是很多拆迁主体借着老百姓不懂法律,恣意妄为侵犯百姓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遇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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